自2006年青海省执行新一轮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以来,青海省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筹措就业再就业资金4.89亿元,惠及3万余人,为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2006年以来,青海省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就业再就业中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等方面。同时,省财政共安排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补助资金14086万元,妥善安置了国有破产企业职工4952人。
省财政厅把支持就业和再就业与发展经济结合起来,2006年以来先后参与制定了10多项就业再就业政策。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方面,补贴项目在原来养老、失业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医疗保险补助;对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原“4050”人员放宽年龄限制,调整为“4045”;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及复转军人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扩大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城镇复员转业军人等。
今年,再次调整放宽了部分政策。一是针对前一轮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本轮仍然为就业困难群体的实际,可按照第二轮优惠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三年。二是对没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家庭,重点给予帮助,并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三是鼓励用人单位在进一步扩大和规范用工、招工的基础上给予培训补贴,开展用工培训;支持鼓励省外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支持司法部门对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开展狱内培训。四是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对象范围,贷款额度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范围扩大到自主创业和省外就业的农民工。
省财政厅严格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明确要求各地不得将再就业资金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开支。同时,与省劳动保障厅一起制定了实名制培训券管理办法,提出了就业再就业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初步建立了低保、失业保险与就业联动机制。(卢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