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从本月起,全省150万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都将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上述人员,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今后,工伤无保障或待遇水平千差万别的局面从此一去不复返。这是记者6月26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统计,江西省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共有约150万人,以往,他们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如何认定和支付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多头管理,工作人员工伤待遇得不到有效保障。为转变这种局面,我省规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和企业职工一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执行。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设区市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和复查鉴定申请。用人单位每年按其工资的0.3%至0.5%为职工缴纳保费。
按照规定,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政策。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此前已发生工伤的,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记者胡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