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要闻>> 地方政务
 
河北高速公路新规:24小时内连续驾车不得超8小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28日   来源:河北日报

    记者从河北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了解到,在将于7月1日施行的《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中,首次明确了一些新的规定,更突出了保护生命和便民利民原则。其中包括:实施交通管制,必须及时发布信息,方便群众出行;驾驶人24小时内连续驾驶机动车行驶高速公路不得超过8个小时;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等。

    据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政委刘东介绍,随着河北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不断增加,其交通安全管理的特殊性越来越明显。截至2006年底,河北省高速公路建成通车2332公里,2007年底将达到2800公里。高速公路由于全封闭、全立交、高速通行的特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明显区别于普通公路,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需要专门立法予以规范。

    为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全,《规定》中明确,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管部门与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将建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隐患联合检查制度、共享机制、事故救援机制和重大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规定》还在通行规定和安全保障方面增加了新的内容,包括:通行河北省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警告标志和合格的灭火器具;故障车警告标志的摆放地点应当在来车方向150米至200米、最右侧车道与应急车道或者路肩的分界线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发现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采用手势或者高音喇叭喊话等方式,责令驾驶人立即纠正或者将车辆引导到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广场、服务区等安全区域内接受处理。(记者薛惠娟)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