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贵州省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计划到“十一五”末,全省基本形成政策完善、标准合理、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健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长效机制,实现应保尽保。
为了做好此项工作,近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意见》规定,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村民本人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后提出评议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按照当地维持农村民居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农村生活必需品价格水平变化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各地制定的农村民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不得低于当年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标准。
《意见》规定,农村民居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应按照审核审批确定的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分档次发放,也可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对保障对象中的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增加救助金额。农村低保对象应每半年审核一次。低保资金应以货币形式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按季度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也不得抵扣、代扣各类欠款。积极推行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到人的办法。
《意见》明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比例筹集。原各级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资金全部相应转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意见》还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将农村低保工作列入对下级政府实施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督促检查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