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宋秀岩省长主持召开青海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草案) 》和《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草案)》 。
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草案)》,决定以省政府令颁布实施。原《青海省车船税实施细则》及车船使用牌照税等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这次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了车船税征收范围,并本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鼓励大型客车和公共客运、减轻农牧民负担、照顾公益性专项用车等精神规定了不同类型车船的税额,规定免征城市公共交通车和农村公共交通车的车船税。
2006年12月国务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草案)》,决定近期以省政府令颁布实施。原《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会议认为,制定并认真贯彻《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节约用地。会议要求,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格执行税法。要加大宣传力度,向纳税人宣传相关政策,教育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