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湖南省就业服务局向省直各参保单位发出《通知》,调整了省本级2007年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费的标准。今年的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均有所调高。
《通知》明确: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关于调整湖南省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长沙市执行635元/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情况,从2007年7月1日起,省本级失业保险金标准由480元/月调整为508元/月,月标准提高28元;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费标准由24元/月调整为25.4元/月,月标准提高1.4元。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挂钩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作相应调整。(周卫国 谢兴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