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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办法 对外企进行征税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16日   来源:河北日报

    ◆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
    ◆重新明确了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调整了纳税期限

    日前,河北省省长郭庚茂签署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9号,公布了新修订的《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并从6月25日起施行。1989年省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此次新《办法》的修订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同时结合河北实际做出的。与原规定相比,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修改:

    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新《办法》将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上调了两倍:石家庄、唐山、邯郸等三市市区3元至15元;承德、张家口、保定、沧州、秦皇岛、衡水、廊坊、邢台八市市区3元至12元;县级市市区2元至9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1.5元至6元。

    重新明确了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新《办法》将城市、县城、建制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由原来按建设规划确定改为依照行政区划确定。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条例》,河北新《办法》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调整了纳税期限。新《办法》将土地使用税由原来一年两次申报缴纳改为按年计算,分季缴纳,规定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0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

    省地税局有关人士认为,新《办法》更有利于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措施。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可以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重新明确征收范围,有利于公平税负,保护土地资源,抑制建设用地过度扩张。而对外资企业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有利于平衡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

    据测算,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后,河北纳税人税负平均提高了2倍,为了均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更好地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省地税局决定增加申报纳税次数。

    按照《办法》规定,各市、县的地段等级划分以及适用税额标准的制定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目前各市、县正在按照规定适用税额幅度,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地价水平等因素划分地段等级,确定税额标准。(通讯员 王春青 记者 马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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