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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的战略目标基本定位及模式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20日   来源:广西日报

    中国与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等东盟国家共同建立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开展次区域经济合作,目的是在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合作框架下,发挥泛北部湾地缘优势、沿海港口与海运优势、海洋资源优势等,推进中国-东盟海上次区域合作,加速泛北部湾地区的经济发展,共同打造太平洋西岸新的经济增长极和经济新高地,促进泛北部湾国家和地区经济共同繁荣与进步。

    合作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合作,理顺区域内部各种经济关系,建立完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增进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促进相互投资与贸易,实现商品、服务、资本、人员的自由流动,形成相互协调、互利共赢、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较高的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共同体,并最终发展成为太平洋西岸经济发展充满活力,在世界具有重要地位的经济新高地。从而,极大地提升泛北部湾区域在国际经济舞台中的地位。

    首先是近期目标(今后5年左右):

    ——形成和建立精干、高效运作,有影响力,有重要作用的区域合作机制和平台。

    ——实现交通基础设施基本对接,形成中国-东盟海陆空交通枢纽的雏形;

    ——实现中国与东盟之间人员流动、货物贸易便利化;

    ——中越建设北部湾经济圈在合作机制和具体项目上有重大进展和取得显著成效;

    ——初步建成泛北部湾旅游圈;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率先崛起。

    其次是中长期目标(今后10~20年左右):

    ——建成基础设施完善,海陆空畅通、发达的区域性立体交通网络。

    ——建成海运发达、分工协作的泛北部湾港口联盟。

    ——建成比较发达的泛北部湾旅游圈。

    ——建成自然海洋资源、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型次区域。

    ——形成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在泛北部湾区域合作中的区域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中心。

    ——泛北部湾成为相互协调、互利共赢、一体化水平较高的泛北部湾次区域经济区,成为太平洋西岸经济发展新高地和增长极。

    合作定位

    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既是在不同主权国家的条件下的区域经济合作,又是在不同关税区之间、介于自由贸易区与关税同税/经济联盟之间的一种区域合作,还是一种涉及经济体部分领土、机制灵活的次区域合作。其合作方向和基本定位是:在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合作框架下,重点构建和推进中国-东盟海上次区域经济合作。

    首先,在不同主权国家的条件下通过制度化安排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

    泛北部湾合作是在中国、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等不同主权国家之间开展的一种经济合作。它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和市场机制,又通过不同主体之间一定的协定和组织形式来引导、推进区域合作。在这进程中,制度化安排由易而难、由低而高、由浅而深地逐渐推进,区域经济逐步向一体化纵深发展。

    其次,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深化生产要素、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合作。

    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一种重要次区域合作,可以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区域合作的内容和形式。包括在实现商品自由贸易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港口与交通运输、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服务贸易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这样,既体现了泛北部湾地区的区域经济特色与地缘优势,又体现了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差异性及其设立的必要性。

    最后,泛北部湾合作是中国-东盟一种重要的海上次区域合作。

    泛北部湾区域合作各方都是海洋国家和地区,泛北部湾合作立足各方都共同拥有的海洋优势。温家宝总理2003年10月参加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10+3”和“10+1”领导人峰会时,明确表示中国政府将“积极参与海上东盟的建设”。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的建设为中国积极参与“海上东盟”建设开辟了新的重要渠道和载体。

    泛北部湾合作作为中国-东盟海上次区域合作,将与陆上的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相呼应,将进一步推动中国与东盟之间全面的海陆合作。

    合作模式

    从世界各种次区域经济合作来看,合作模式多种多样。例如,由区域内一个国家主导,与一个或几个国家进行合作开发的模式——“新柔廖成长三角”是由新加坡主导的新加坡与马来西亚柔佛州双边合作开发及新加坡与印度尼西亚廖内群岛双边合作开发的模式;由某个国际组织如亚洲开发银行主导项目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形成一定的合作决策机制,把区域内各国政府联合起来共同推动发展的合作模式——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以各国、各地区政府为主导,以企业间联合为主体的合作方式——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等。

    从泛北部湾区域合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比较理想的合作模式应当是:在不同主权国家条件下,以合作各方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国际组织为促进力量,开放式地推进次区域合作。

    这种合作模式的选择依据和重要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泛北部湾合作成员众多,需要合作各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协调,尤其是对于重大合作项目在资金投入上的支持。

    其次,泛北部湾各个国家和地区均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它是区域合作的制度基础,区域经济合作活动以经济主体的自主决策为主,合作方政府主要是在政策上进行协调。这样,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

    第三,泛北部湾区域除了新加坡、中国粤港澳地区经济发达和文莱人均GDP水平高之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均为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经济实力不强。泛北部湾合作开发,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需要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金融组织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第四,实行开放式次区域合作,可以通过开放性市场以及比较灵活的合作方式,吸引更多泛北部湾区域外部的资金、技术、人才等各种生产要素参与泛北部湾的合作开发,从而加快推进泛北部湾合作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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