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记者从青海省计生委获悉,《青海省关于进一步鼓励计划生育的若干政策规定》出台。这是青海省在广大农牧区全力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和奖励扶助“两项制度”基础上,再一次对全省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制定的奖励扶助和伤残救助及养老、扶贫等方面的新政策。
在这个《政策规定》中,青海省对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的奖励扶助金在每人每年60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每人每年800元;牧区少数民族牧民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奖励金由1000元提高到3000元;全省2003年至2005年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2558户牧民家庭,按照国家一次性奖励3000元的政策,每户补发2000元的奖励金。(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