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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将实施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一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01日   来源:黑龙江日报

    记者7月31日从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获悉,经7月12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07纳税年度起开始实施。

    据省财政厅有关人员介绍,我国对车船征税历史悠久,但自建国以来,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55年没进行调整,车船使用税税额也已20年没有调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基于这种情况,国务院决定合并两个税种,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黑龙江省此次出台的《方法》就是根据国务院的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而制定实施的。新“办法”在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基础上对税额幅度进行了调整。与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相比,车辆的税额低限维持不变,高限提高了1倍左右;船舶的低税额每净吨增加1.8元,最高税额每净吨增加1元,且对捕捞和养殖渔船给予免税优惠。

    《办法》还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应当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包括车辆和船舶两大类。车辆包括:载客汽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微型客车)、载货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船舶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

    对免税车船也做了明确规定,免税车船包括: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渔船,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使用的外交车船。同时,取消了原有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免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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