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急救医疗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市建立“120”指挥调度中心统一调度急救工作,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指定急救单位,任何机构、组织、个人等不得使用“紧急救援中心”、“急救中心(站)”等名称,任何医疗机构不得私抢急诊病人。
《意见》要求,各市要按照有关要求设置“120”指挥调度中心,承担本市日常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的院前急救工作的指挥调度、监督管理、院前急诊急救人员培训和全市院前急救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并于2007年12月底前实现以市为单位全面覆盖。保证“120”急救电话的惟一、安全和畅通,保证本辖区内急救工作“五统一”,即统一号码、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标识、统一着装。
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设置独立或依托当地综合医疗机构的急救中心,并根据城市布局和人口数量,依托县(区)级综合医院或中心卫生院建立急救站,原则上每个急救站覆盖10万人口左右。急救中心(站)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一般按每5万人口配备1辆急救车,并保证急救车设备、药品和通讯设施符合要求。每辆急救车至少有一名执业医师和护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