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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通过森林消防条例 将首次划定常年禁火区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06日   来源:浙江日报

    日前,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了一些创新性的规定: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望划为“常年禁火区”

    根据《条例》规定,浙江省将首次划定“常年禁火区”, 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尤其是西湖、莫干山、天目山等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有望成为首批“常年禁火区”。

    另外,《条例》还针对冬春之季森林火灾的高发期作出规定:每年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未经许可,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森林消防费用将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条例》首次对森林消防费用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森林消防经费时,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担的原则,向森林消防任务重、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倾斜。

    今后,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扑救本地、本单位森林火灾的费用,由组建单位承担;跨区域、跨单位扑救的,扑救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村义务森林消防队和群众参加扑救的费用,由肇事者支付;肇事者不明的,由起火单位支付;肇事者或者起火单位确无能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

    扑救费用,包括扑救人员的误工工资、误餐补助、消防装备和器材损耗等。

    有关部门还将为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扑救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村义务消防队员的保险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助。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

    春节、清明、冬至等节假日将设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

    春节、清明、冬至等节假日期间,人们通常要燃放鞭炮、烧香烧纸,给森林防火带来极大隐患。为此,《条例》规定,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不得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往常在发生森林火灾时,会有一些老人、中小学生,甚至残疾人和孕妇也参与救火。对此,《条例》不仅不提倡,还明令禁止。《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即使这些人员是自发的,有关部门也应当加以劝阻。否则,政府部门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 毛传来 通讯员 廖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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