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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就利息税调整后计算方法等致信广大储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06日   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储户朋友:

    您好!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修订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国务院于2007年7月20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自2007年8月15日起减按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不是一个单独税种,它是对个人在我国境内储蓄机构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组成部分。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直至2007年8月14日,一直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广大储户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环境与利息税开征时相比已有较大改变。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为了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增加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降低广大中低收入储户的税负,国务院作出了降低利息税税率、减征利息税的决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利息税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20%调减到5%;

    二、税率调整后的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不是2007年8月15日以后结付的利息统一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而是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

    (一)2007年8月14日前(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

    1.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

    2.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二)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储户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 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属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该储户在存款到期日(2007年12月31日)又将其转存,该存款转存后的利息所得,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三、对于外籍人员的储蓄存款,属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的利息所得,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高于此次调减后的税率的,应适用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是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关系到广大储户的切身利益。我们税务机关将和各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起,贯彻落实好行政法规,共同做好此次减征利息税工作,诚挚地为您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若您对此次减征利息税政策和具体计算办法还有疑问,可拨打12366税收咨询电话,向当地国家税务局咨询,还可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咨询。

    祝您阖家幸福 万事如意。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决定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减为5%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

    根据1999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8年来,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可视需要停减征利息税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华社记者 刘建生 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
银监会负责人就《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将于8月15日起施行。为方便公众了解《决定》相关内容,记者就此采访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人。

    一、问: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称利息税)是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

    答:利息税是对个人在我国境内储蓄机构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它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利息税是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具体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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