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8日从海南省人劳厅获悉,海南省决定对200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仍按2006年调整的标准执行。
2006年海南省各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类地区(海口、洋浦、三亚)580元,二类地区(琼海、儋州)480元,三类地区(其余市、县)430元。
经过对有关企业进行调查,并召开有关座谈会,征求各界意见,海南省政府拟对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
据介绍,海南省不作调整有以下几个原因:
据统计,2006年海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5742元,平均月工资1312元。按照国际惯例,最低工资一般按社会平均工资的40%左右确定。2006年全国仅湖南、新疆、黑龙江、河北及海南省的省会地区(即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本省(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以上,其余省、市(区)均未达到。
考虑到海南省各市县经济发展不平衡,特别是“三产”企业经济效益不佳,部分企业执行2006年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比较困难,如果再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这部分企业特别是饮食服务企业将难以达到,还会引发社会矛盾。
海南省2006年确定的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已处于全国各省、市、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中等偏上水平(居第13位),而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仅排在全国的第30位。根据《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2006年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调整过一次,因此,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暂不作调整是符合政策,也是符合海南实际情况的。(记者 袁锋 通讯员 汪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