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从2007年10月1日起,陕西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5000元。据地税部门测算,调整后将惠及全省42013户个体经营者,80%以上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将增加可支配收入,年户均免征营业税及附加2258.28元,与此相关的广大从业人员和家庭也将直接受益。
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营业税起征点的调整,体现了陕西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全民创业、扶持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导向,为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积极作用。据了解,陕西于2003年5月第一次对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做了调整,目前执行四档标准: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榆林、安康、商洛8个市和杨凌示范区为月营业额1000元;汉中市为月营业额1500元;西安市城六区月营业额3000元,其他县区月营业额2000元。
在谈到这次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时,省地税局总经济师赵常顺表示,以2006年陕西个体营业税纳税人户数、税收收入入库数为基数,调高起征点后,全省地税收入静态影响近1亿元,但给予了起征点以下个体经营者一个发展的机会,使其休养生息、发展壮大,藏富于民,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从长远来看会使税收收入增加。同时,随着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2007年税收收入增长态势持续良好,通过地税部门加强征管,完全能够消化调高起征点带来的税收收入减少。(记者 杨华 通讯员 陈显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