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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出新规 9月15日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31日   来源:河北日报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管理将进一步规范———《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出台,将于9月15日起施行。

    省建设厅有关人士介绍,《办法》对公积金的缴存登记与账户管理、缴存、转移、提取范围、提取额度和程序、对账与查询、监督与责任等都制定了细化、可操作性强的管理程序,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的管理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公积金的缴存,《办法》要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此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高于15%。

    《办法》针对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职工在设区市内调动工作,以及职工调至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工作,其办理公积金转移申请的办法也进行了明确说明。同时对公积金的提取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按照新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或者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价格(费用)总额。(记者 吴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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