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起,昆明市对载货汽车、客运车辆、摩托车的管理作了具体调整。
本次车辆管理进行调整是按照《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实施,核定载质量1000公斤(不含)以下的载货汽车,每天7:00至20:00不得在二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核定载质量1500公斤(含)以上的载货汽车,不得在城市高架道路的上层通行。核定载客数13座(含)以上的载客汽车(不含公共汽车)以及非执行公务或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拖车、施救车辆,不得在二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
在昆明市新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以及外辖区摩托车,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以及关上中心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道路上行驶;2009年1月1日起,不得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4区以及呈贡新区城市道路上通行。
昆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示,9月1日至10日为宣传期,自9月11日起,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