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川省民政厅获悉,为了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四川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制订了《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调了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自2007年10月5日起执行。
补助原则:10月5日起,在现有规定报销或补偿后,剩余部分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
补助标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4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不低于20%
适用范围:七类优抚对象
据悉,《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省城乡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但以上优抚对象不包括一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四川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执行。
医疗保障:保证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办法》规定,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缴费。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户籍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需要个人缴纳的费用,符合有关规定和经审核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虽已享受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待遇后、但个人医疗费用仍然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医疗补助。
补助比例:在乡复员军人不低于40%
《办法》规定,其他优抚对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后,剩余部分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4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不低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