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江苏省物价局获悉,省委、省政府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江苏省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对占用使用环境资源的实行收费,对破坏环境资源的实行补偿。江苏省有关部门正在组织研究相关政策和措施,年内出台收费办法。
省物价、财政、环保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组织力量对拟制定的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进行调研。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1、排污权作为环境资源如何实现有偿使用;如何根据水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将排污权分解到排污单位,实行有偿使用;如何对有偿使用的排污权相关收费因子(初定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制定收费办法和标准;试点地区及行业如何选择;存量和增量如何区别对待,以尊重历史、体现公平。2、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应由哪些因素构成;是否要按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或行业调整系数;对排污单位、地区财政的影响。3、对排入水体的水污染物和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如何区别征收有偿使用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权使用费如何征收。4、如何处理污水处理费、污水排污费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关系。5、有偿使用费如何统一管理和分级使用。 (李宗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