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要闻>> 地方政务
 
陕西省出台新政策方便国企下岗职工接续社保关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15日   来源:陕西日报

    记者从9月14日召开的陕西省解决并轨遗留问题视频会议上获悉,为解决陕西省20.4万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人员接续社保缴费基数偏低、并轨后产生的缴费差额及难以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等问题,陕西省日前出台了《关于妥善处理并轨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据悉,该政策的出台,将使陕西省并轨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更为顺畅。

    《通知》要求,从2006年1月起,并轨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缴费基数从并轨上年度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并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对2005年度、2006年度在并轨中享受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政策,且人员名单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并经审核确定的并轨人员,由省级并轨补助资金一次性为其增补从2006年起至退休期间按调整后2006年的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已代缴的同一时期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差额。对2007年及以后因全省和各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所形成的缴费差额部分,则由原企业负责解决。

    对涉及并轨的改制和破产等企业的缴费差额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并轨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后原企业改制的,其一次性缴费与以后年度因缴费基数增长所形成的差额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并由改制企业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同时在改制方案中予以明确。(二)已并轨企业在改制或破产过程中,应将并轨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因年度缴费基数增长而形成的差额进行测算并留足资金。破产企业应一次性缴纳差额部分费用,改制企业可分年度缴纳差额部分费用,也可一次性缴纳。(三)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并轨人员所在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差额部分费用的,其涉及并轨的职工退休时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原来一次性缴费额,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据实计算缴费年限,并按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此外,对因财政补贴资金划拨原因导致接续社保关系的并轨人员退休手续推迟办理的,基本养老金从并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的下月起按规定发放。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确保并轨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李艳 杨川 赵娜) 

 
 
 相关链接
· 社保基金理事会:委托投资4年来投资效益不断提高
· 新政策覆盖社保空白点 广东力推"全民全面保障"
· 河南财政支出"倾心"民生 社保与就业支出增68.3%
· 王岐山主持会议研究山区生态建设和完善社保制度
· 浙江省重点加强社保资金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