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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公民再生育审批公开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28日   来源:宁夏日报

    ●特别加强对党员、干部、劳模先进和公众人物生育管理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违法生育撤销资格或罢免

    ●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监察厅等11个部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贯彻落实中组部 人口计生委等11个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通知的意见》。《意见》提出特别要加大对党员、干部、劳模先进和社会公众人物生育行为的管理力度。

    《意见》要求严肃处理党员干部违法生育。对违法生育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代会代表撤销其代表资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的,除按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处理外,对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对违法生育的个体劳动者、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在收取社会抚养费用的同时,取消其参加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并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继续担任村组干部。

    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各类评先评优标准,提拔任用干部,提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时,要审查其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特别在当前的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换届中,要将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列为干部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察。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将党员、干部再生育情况和违法生育情况,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要及时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向同级中国人民银行通报,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进入信用评级,对其经营、贷款等行为加以限制。

    《意见》要求建立公民再生育申批结果公开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再生育申请作出决定的,要通知乡(镇、街道办)将批准和未批准再生育的夫妻姓名、生育子女情况、政策依据、批准机关、举报电话,并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开,或在乡(镇、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0天。各地要制定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办法,对举报人实行直线奖励。(记者 冯舒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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