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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 12月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28日   来源:公安部网站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公安部9月26日颁布了《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资料图片:美国海岸警卫队“急流号”执法舰访问青岛时中国海警上舰参观交流

    《规定》指出,公安机关海上执法任务,由公安边防海警(指沿海公安边防总队及其所属的海警支队、海警大队)承担,公安机关其他部门配合。沿海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和海警大队办理海上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分别行使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相应的职权。公安边防海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预防、制止、侦查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负责海上重要目标的安全警卫;参与海上抢险救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依照规定开展海上执法合作等。《规定》还就公安边防海警的管辖分工、案件办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日前联合就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要及时、有效地办理发生在海上的违法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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