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从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获悉,《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近日下发。《通知》明确,本次工伤待遇调整对象为200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工伤待遇的人员,调整范围包括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致残补助等。调整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本月底之前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兑现调整后应增发的待遇。
本次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根据工伤级别不同而不同。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0元。其中,1993年12月31日前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600元的,增加到600元;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0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抚恤金不足350元的,增加到35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330元的,增加到330元;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06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20元。由企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人员,按所在企业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一定比例调整其伤残津贴。另外,按照四川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