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议现场

主席台
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交流会于10月11日至12日在大连市召开。这次会议的主题是:总结和交流张掖、绵阳、大连等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进一步全面深入地推动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水利部副部长胡四一出席会议并讲话,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新华、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周立元出席会议,水利部松辽委主任党连文、辽宁省水利厅厅长仲刚、大连市副市长刘俊文参加了会议,国家财政部专门派员参加了会议。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司长高而坤主持会议。来自全国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胡四一在讲话中对“十一五”以来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做了重要总结。他指出,“十一五”以来,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系统建立了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体系,扎实推进了节水型社会制度体系建设与组织管理工作,节水工程技术措施得到加强,试点工作取得新进展,节水基础工作得到加强。
胡四一指出,大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市委市政府精心组织、广泛动员,领导全市人民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立足于水资源整体优化配置,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管理,优化调整工业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健全市场经济调节机制、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海水和再生水利用,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灌区、社区、机关、学校等单元载体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迈出了坚实步伐,试点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全面提高了城乡用水效率和效益,有效促进了区域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大连市的实践经验表明:建设节水型社会是传统节水基础较好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的根本途径;建设节水型社会必须立足于区域水资源整体优化配置;建设节水型社会必须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水务一体化管理是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基本体制保障;节水型单元载体建设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抓手。
胡四一强调,节水型社会是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组成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抓住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战略机遇,全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任务的核心内容,力争为节约型社会建设创造好的经验。
会议还明确了“十一五”中后期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的目标及重点工作:一是抓紧建立健全节水型社会制度和法规体系,二是抓好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三是全面加强节水监督管理,四是继续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五是做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
会议期间,大连市人民政府、辽宁省水利厅、河北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厅、大连市水务局、西安市水务局、新疆哈密地区水利局、山东淄博水利与渔业局向大会介绍了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有关经验与做法,代表们还实地考察了大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有关情况。
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在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水利部副部长 胡四一
(2007年10月12日)

在全国人民喜迎党的十七大之际,我们召开第三次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交流会,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和交流张掖、绵阳、大连等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研究和部署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近期重点工作。
下面,我代表水利部讲几点意见。
一、“十一五”以来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进展
去年在四川绵阳召开的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交流会上,我们研究部署了“十一五”期间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主要工作。全国各地积极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结合各地实际,进行了各具特色的探索和实践,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1、系统建立了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体系。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我国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的总体目标,明确了重点领域与重点区域,全面部署了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各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国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将全国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分解,编制了本流域和本区域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形成了包括国家、流域和省区各个层面的系统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体系,为全国“十一五”期间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提供了科学的指导,是“十一五”期间全面、系统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的行动指南。
2、扎实推进了节水型社会制度体系建设与组织管理工作。在水资源配置与用水总量控制方面,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提出了全国、各流域、各省区的水资源配置基本成果,颁布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黄河流域率先启动了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细化到支流和地区的工作,永定河、大凌河、霍林河省际水量分配方案已经报批,东江流域等南方丰水地区也开展了水资源配置工作。在用水定额管理方面,水利部组织制定了《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大纲》,明确了用水定额管理的主要内容与重点环节,各省普遍开展了用水定额的修订工作。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方面,截至2006年底,共审批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单位151家,乙级资质单位533家,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1870份,各地从严把关,近百个论证报告被否定,制止了一大批高耗水、高污染项目上马,已成为落实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方面,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加强了取水许可证换发工作,建立了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台帐和档案制度,2006年底取水许可证保有量59万套,当年征收水资源费46.5亿元。在水价改革方面,促进节水的水价机制逐步推进,截止2006年底共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水价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省区水资源保护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功能区划得到政府批复,辽宁省、江苏省、青岛市等地已经完成了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任务,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15个省、自治区划定了地下水超采区,南水北调中东线地下水压采方案基本确定。在公众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方面,2006年底全国共成立了3万多个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全国433处大型灌区中,由协会管理的田间工程控制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例达到近30%,有力地推进了公众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在水务管理体制建设方面,2006年底全国成立水务局或由水利局承担水务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占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总数达到了60.4%。此外,各省区普遍加大了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四川省关于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决定》;江苏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开展了火电、化工等八大行业节水专项行动;河南成立了省节水协会;甘肃省政府提出率先把河西走廊建成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山东省发布了《山东省节水型社会建设技术指标》,河北、河南、江苏等省开展了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和社区活动等,各地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3、节水工程技术措施得到加强。“十一五”以来,中央和地方明显加大了节水设施投入。农业节水方面,大型灌区节水改造总投资额达到55亿元,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总投资达到9亿元,小型灌区节水改造总投资达到55亿元,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总投资达到2.1亿元。截止2006年底,全国节水灌溉面积发展到3.1亿亩,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例达到36.5%,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了0.46。喷灌、滴灌等农业节水技术进一步推广应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主研发成功了干旱区棉花膜下滴灌技术研究,取得明显成效。工业节水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国债资金重点支持了火电、钢铁、石油石化等工业行业节水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带动了工业节水技术的提高。城市生活节水方面,节水器具得到进一步推广应用,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继续推进。非常规水源利用方面,到2006年底,全国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达到了12.9亿m3,集雨工程水量达到9.7亿m3,海水利用量达到近270亿m3。
4、试点工作取得新进展。在第一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中,张掖、绵阳、大连试点较为圆满地完成试点建设任务,实现了既定目标,已经相继通过验收,三个试点获得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的称号。宁夏自治区试点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对40亿m3黄河水权指标再次进行初始水权分配,并明确了引水量、耗水量、排水量三个控制指标;积极推进水权转换工作,制订了《宁夏黄河水权转换实施细则》、《宁夏黄河水权转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第一个水权转换节水改造工程唐徕渠灌域水权转换改造工程已通过水利厅内部竣工验收。西安市修订了《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明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加强了地下水管理,开展了“保护地下水行动”,核减市区地下水年取水量1000多万m3。郑州市实施了新的《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以计划用水为抓手,通过控制计划用水指标,落实总量控制目标。天津市将外调水、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水源统一配置,分配到有关区县及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各个领域。淄博市修订了《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改革了城市用水计划编制、下达和考核办法,积极推进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社区的创建活动。徐州市实施了《徐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强化了用水定额管理,加强了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启动了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其它试点也取得了明显进展。总体上看,这些试点以强化制度和法规建设为重点,充分结合本地实际,综合采取行政、法律、经济、工程技术等措施,突出创新、各有特色。
自去年绵阳会议以来,我部开展了第二批试点工作,确定了不同类型、建设内容各有侧重的新试点30个,通过示范和带动,深入推动了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到目前为止,我部对第二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规划已经审查完毕,河北石家庄、新疆哈密、安徽淮北、江西萍乡等部分试点已经取得初步建设成果。
5、节水基础工作得到加强。我部在开展城市水资源实时监控与管理系统试点建设的基础上,启动了全国、各流域、各省区的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该项工作必将极大地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成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要基础。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值,正在着手建立各行业用水效率效益统计、公布与考核制度。各地进一步健全了节水管理机构,初步理顺了节水管理体制,形成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和监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和支持的节水工作机制。此外,各地高度重视完善用水计量设施,“要节水先计量”已经成为各地加强节水管理的重要措施。
通过以上工作,全国用水效率和效益得到一定提高:按2005年不变价计算,2006年全国万元GDP用水量281m3,比2005年下降了7.6%,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156m3,比2005年下降了7.7%。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开创了良好局面,为全面实现规划确定的目标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二、对大连试点经验的认识
2003年在张掖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经验交流会上,我们学习了以张掖为代表的西北干旱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基本经验;去年在四川绵阳召开了第二次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交流会,学习了水资源相对丰富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基本经验。两次会议的召开,提高了我们对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认识,掀起了各地向试点学习的热潮,有力地推动了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今天,我们在这里重点学习大连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基本经验。大连市是水利部确定的第三个国家级试点。自试点确立以来,市委市政府精心组织、广泛动员,领导全市人民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立足于水资源整体优化配置,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管理,优化调整工业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健全市场经济调节机制、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海水和再生水利用,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灌区、社区、机关、学校等单元载体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迈出了坚实步伐,试点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全面提高了城乡用水效率和效益,有效促进了区域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总结实践经验,我们对大连试点有这样几点认识:
1、建设节水型社会是传统节水基础较好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的根本途径。大连人均水资源量不足700m3,且时空分布不均,水资源问题历来十分突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瓶颈。为此,大连市长期以来一直重视节水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部分行业的用水水平甚至领先于全国同类型地区。但是,这些工作仍然没有改变区域严重缺水的困境,未能扭转水生态持续恶化的局面。根本的原因,在于大连采取的是传统节水措施,偏重于工程技术手段和微观用水效率提高,偏重于末端用水环节和城市地区的节水,没有从全局的高度来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关系,没有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统筹考虑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寻求一种更大范围、更深程度、有别于传统节水工作的水资源高效利用新模式。
试点期间,大连市针对传统节水存在的缺陷,将节水的定位从传统的工程技术问题提高至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层面上来,将节水的视野从微观用水效率的提高拓展到宏观的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上来,将节水的抓手从传统的用水末端计量发展为水资源开发利用蓄、取、供、用、耗、排的系统控制上来,将节水的重点从传统的工程建设和技术推广转为制度建设和全过程管理上来,将节水的推动力由传统的行政措施转为经济调节措施上来,将节水的覆盖面由过去的以城区为重点延伸到农村和生态领域中来。通过从传统节水到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跨越,大连市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水生态与环境质量有了明显的改善,以稳定的用水总量支撑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连市以生动的实践、丰富的实证,诠释了在传统节水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进一步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的根本途径。
2、建设节水型社会必须立足于区域水资源整体优化配置。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目标之一就是促进水资源的供需平衡。一个地区有当地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再生水、雨水、外调水,甚至是海水、苦咸水等多种可供利用的水源;同时,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确保城乡居民的生活用水,留足基本的生态环境用水,同时还要尽可能地保证各行各业的生产用水。因此,科学统筹不同供水水源和用水需求之间的关系,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提高水资源整体利用效率和效益的关键。大连市从试点规划到建设实践,特别重视水资源供给和需求方面的合理配置,取得了很好效果,值得借鉴和学习。在水资源供给方面,大连市实施了多种水源的统一配置:在摸清水资源家底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规划了各类可供水源,包括不同水库的联合调度、地下水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海水的利用、再生水的回用、雨水的集蓄利用甚至是外调水源等,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实现了可供水源的系统优化配置,在满足基本生态用水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利用了可供水源。在用水方面,大连市加强了三方面的科学配置:一是城乡用水的统一配置。将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到农村,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优先保证城市用水,对枯水期城市用水挤占农业生产用水进行补偿,同时在农村兴建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提高农业用水的保证率。这些措施既可以提高城乡供水的保障程度,更可以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整体效益。二是城市内不同生产行业用水的合理配置。对服务业优先保证用水;对各类不同工业行业,按照行业用水特点分类配置,有条件利用再生水和海水的行业,只配给有限的淡水资源,不足的部分由再生水和海水补齐;对用水量大且可以利用海水的企业,尽量向沿海的地方搬迁。三是经济用水与生态用水的统一配置。大连市把确保基本生态用水放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针对地下水超采引起的海水入侵问题,大幅度压缩了超采区地下水的取水量,代之以再生水和海水的开发利用,至2006年,大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再生利用量达到了15万m3/d,海水利用量达到360万m3/d;划定了水功能区,严格排污总量控制,试点期间废污水年平均排放量降低了1.2亿m3,水源地和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显著提高。此外,大连还特别重视采用经济手段优化配置水资源。例如,企业取用城市自来水,根据定额核定用水指标后,要按占有用水指标的数量,缴纳相应的用水指标占有费,领取《用水指标证》,方可取用水。这种企业有偿占有用水指标的做法,促使企业主动减少用水指标、主动利用再生水,促进企业形成了内在的节水动力。大连试点经验表明,建设节水型社会,只有立足于水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才能发挥水资源的最大效益,才能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的承载能力,支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3、建设节水型社会必须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管理。传统的节水工作偏重于末端用水环节的节水管理,缺乏基于水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试点期间,大连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按照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注重加强用水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的管理,特别是对一些关键环节的控制,大大降低了水资源的无效或低效损耗。在蓄水环节,通过加强水情预报、对入库洪量进行科学的汛期水位动态控制,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水库弃水,最大程度地利用蓄水工程的蓄水能力。在取水环节,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对新建项目严格论证项目用水的合理性,对已建项目严格核定计划用水指标,全面强化需水管理。在供水环节,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管理和输水过程的管理,将传统的分散式二次供水管理模式改为集中式管理,降低了自来水厂的耗水量和公共供水管网的漏失量。在用水环节,对卫生洁具实行了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推广新式水表,不断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推广节水灌溉措施,科学调整公共供水水价、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严格实行超定额和超计划用水加价制度。在排水和再生水回用环节,加大投入,强化管理,提高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由政府出资修建再生水管道,同时出台有利于促进再生水回用的经济政策,引导企业使用再生水。这些基于水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措施,使得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得以规范约束,使得各个环节的用水效率和效益得以普遍提高,是各地建设节水型社会得以普遍学习的重要经验。
4、水务一体化管理是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基本体制保障。大连能够实现水资源的整体配置、能够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管理,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具备了一个基本的体制保障。大连水务局由于实现了多种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才能将地表水的科学开发与调度、地下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非常规水源的充分利用统一协调起来;由于具备了水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统一管理的体制,才能在水资源统一规划配置的框架下,实现水资源蓄、供、用、排、回用等各个环节的协调,理顺常规水源与再生水的价格;由于建立了城乡涉水事务的一体化管理体制,才能实现城市与农村之间的水量统一调度,有效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并保障农业用水被城市挤占时得到合理的利益补偿。大连试点用活生生的实例证明,建立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是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基础性体制保障。
5、节水型单元载体建设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抓手。社会是由各类基层单元组成的,因此节水型社会建设最终要体现在每一个社会单元的高效合理用水。因此,建设节水型灌区、企业、社区、学校等各类单元载体,是将节水型社会建设这一宏观目标分解到具体单元的落脚点。大连市在试点建设期间,将各类节水单元载体建设作为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抓手:一是制定了各类用水户的节水技术标准,评价与考核各用水单元的节水水平;二是开展了大范围的水平衡测试等基础性工作,为各用水单元指明了节水的重点与方向;三是大力推进各类型节水型载体的建设,配套出台相关的激励与奖励政策,有效地带动了各行业的节水工作。四是积极营造用水户的节水文化氛围,在市委市政府的带动下,大连石化公司等用水户自发性地举办节水论坛,提高企业职工的节水意识。各类节水型单元载体的建设,不仅使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宏观目标任务得以具体地落实,还提高了公众的节水意识和参与程度。
大连试点的成功,不仅为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提供了全方位的示范,也值得全国各地学习借鉴。按照今天会议日程的安排,大连市政府、大连市水务局还要对一些具体的做法做详细介绍。此外,会议还将安排西安市、哈密市等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以及辽宁、河北、江苏等省作经验介绍,希望大家积极交流和互相学习,得到更多的感悟和收获。
三、近期推进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点工作
按照《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十一五”期间,全国万元GDP用水量要下降20%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要提高到0.50左右,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要下降到15%以下。前一阶段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虽已取得初步成效,但距离规划确定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去年以来,国务院加大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力度,将节能减排作为一项硬性任务,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节水型社会是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组成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任务的核心内容,力争为节约型社会建设创造好的经验。近期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点工作是:
1、抓紧建立健全节水型社会制度和法规体系。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核心是制度建设,要坚定不移地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促进节水的法规和政策,促进节水机制的形成。继续推进水资源配置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在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确定流域内各省区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各省区要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进一步优化配置,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尽快完善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目前,还有6个省尚未出台用水定额标准,要尽快完成并发布;已经出台用水定额的各省区要认真评估用水定额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要紧随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适时修订用水定额标准。健全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有偿使用制度。尽快出台《取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各省区也要出台配套法规。深化水资源论证制度。在完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与水资源利用密切相关的行业发展规划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继续完善以水功能区管理为重点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研究制定《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继续推动水价改革。合理确定各类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改革水费计收方式,逐步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两部制水价、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生产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推进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尽快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到弥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合理赢利的水平。加大节水法规建设。继续推动出台《节约用水条例》,开展《节水法》的立法前期工作。目前,北京、天津、山东、河南等地已经发布了地方节水法规,其余省区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发布节水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推进依法管理节水。进一步推动水务管理体制改革,为节水型社会建设奠定体制基础。
2、抓好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水资源严重紧缺、用水矛盾突出、水污染严重、地下水超采和水生态问题严重的区域作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点。西北地区、黄淮海地区、辽河流域、南方水污染严重地区是当前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点区域。在水资源短缺地区,要实行严格的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抑制用水需求过快增长;在水资源相对丰富地区,要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节水减排,促进清洁生产;在生态环境脆弱地区,要确保生态需水,严禁过度开发水资源。“十一五”期间,农业节水方面,重点是抓好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灌区节水改造、田间节水改造、发展牧区节水灌溉、发展旱作农业、发展林果和养殖业节水和农村生活节水;工业节水方面,重点是抓好火力发电、石油化工、钢铁、纺织、造纸、化工、食品等高用水行业节水工作;城市生活节水方面,重点是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推广城市建筑的中水利用、加强供水和公共用水管理、全面推广节水器具等;非常规水源利用方面,重点是再生水、雨洪水、矿井水、海水和苦咸水的利用。
3、全面加强节水监督管理。当前,各地对节水的监督管理力度不足、对各项制度的落实不够,是影响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推进的重要障碍。为此,要在建立健全节水型社会建设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强化对已有制度和法规的落实,全面加强节水监督管理。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抓好水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工作。各地要在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分析各行业用水现状以及产业布局调整对水资源供需平衡的影响,统筹考虑各类水源的开发与保护,加强可供水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配置与调度,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之间的关系,协调好各用水行业间的水资源配置,并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将水资源配置到高效的生产领域,从整体上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二是要将节水管理贯彻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对新申请取水的项目,要严格论证拟建项目的节水措施与节水水平,项目验收时要认真检查;严格取水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的管理程序,各行政区域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实行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体制的地区,要加强对供水企业和供水管网的节水管理;扩大计划用水管理范围,将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达到一定用水规模的用水户,包括景观用水、园林绿化用水及洗车、洗浴等特种用水一律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户征收累计加价水费;大力推进节水产品认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行节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鼓励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的优惠政策;要继续推进水资源保护工作,依法提出限排意见,加强取水户退排水管理、水质监测和排污口设置管理。三是抓好节水管理必要的硬件保障设施建设。加强用水计量的监督管理,取水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渠灌区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安装到斗渠及以下,井灌区用水推行井口计量,公共建筑和住宅用水计量到户,工业用水计量设施安装要符合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监测工作,尤其是地下水位和河流枯水位的监测、分水断面以及重要取水户的水量水质监测;抓紧国家和各流域、各省区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十一五”期间力争完成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主体框架建设,为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的实施奠定基础。四是抓好节水绩效考核管理。各省区要将本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分解到各市(地区)、有关行业和重点企业,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严格考核监督,确保完成本地区目标任务。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用水效率效益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今年将继续公布2006年各省区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指标,今后还将开展各省区用水效率效益的考核工作。
4、继续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一是巩固已有试点成效。张掖、绵阳和大连要再接再厉,将建设节水型社会作为一项长期坚持的战略任务来抓,要制定中长期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继续深化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将节水型社会建设不断推向新的高度,始终走在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前列。西安、宁夏、张家港以及南水北调中东线区域的6个试点,要抓紧推进试点工作,按期完成任务,为全国提供示范。新开展的第二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要按照试点规划,制定节水型社会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分解任务、分头落实,明确详细的年度实施计划。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试点的指导和支持力度,试点地区有关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先支持。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经常性地赶赴试点地区调研,及时协助试点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二是要充分发挥试点的示范与带动作用。自从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全国很多地区纷纷赶赴这些试点地区学习经验,有效地推进了本地区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今后,各省区要经常性地组织试点经验交流,并将试点经验及时推广。同时,要充分发挥试点的带动作用,以试点带动同类型区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以试点工作促进各流域、各省区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以试点促动各级政府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认识和重视,最终发挥以试点工作带动全局的作用。三是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按照《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期间要建设100个全国节水型社会试点。会后要着手准备第三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遴选工作。第三批试点仍以省内行政区域为主,同时要充分考虑试点的多层次性,可以选择灌区、工业园区、居民社区、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示范等作为试点。
5、抓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节水型社会建设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不是部门行为,而是政府的责任。地方政府强有力的领导,是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成功的保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主办而不包办,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各部门的力量,形成推进这项工作的合力。要健全领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要完善节水投入机制,保障节水型社会建设有稳定的投入。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不断提高公众的水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要大力推进公众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在继续推进农业用水户协会参与形式的基础上,鼓励各种学术团体和民间机构广泛参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自身做起,带头厉行节约用水,在建设节水型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
同志们,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意义深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就是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的真实写照。我们一定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深刻认识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大意义和科学内涵,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不断地将我国节水型社会建设事业推向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