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自2008年1月1日起,山东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将得到政府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或100元的长期扶助。
《方案》规定,凡山东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具备: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条件,均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申请。扶助标准按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除青岛市所需经费由其自行解决外,对于经济强县,省级补助30%;对于欠发达县,省级补助70%;其余县省级补助50%。省级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市、县补齐,具体补助比例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确定。扶助金将通过建立的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据省人口计生委财务处王众处长介绍,得到扶助的农村家庭可将此项扶助金并入“齐鲁惠农一本通”,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份发放上半年的扶助金,次年1月份发放下半年的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王凯 巨云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