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拓展业务,企业往往在异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的某些业务人员往往游离于企业的直接监管之外,并通过以下手段侵占财产:一是违反企业既定的销售和操作规程,自行其事,故意制造混乱,借机攫取现金。二是诈称因经济纠纷无法收回货款,将企业收入据为己有。三是与不法人员串通作案,制造货物失窃、被骗假象,然后以受害者身份向公安机关报案,蒙蔽企业和公安机关。为有效打击此类不法行为,公安机关建议有关企业严格制定分支机构业务人员的任用条件和任用程序,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发生,并适时对分支机构业务人员开展法制教育,警示其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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