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受方案正式出台。根据方案,2008年1月1日起,全区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正式由地税部门征收。其余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3个险种按照“成熟一个、接受一个”的原则,于2008年底前全部移交地税部门征收。
根据方案,以往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全部交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由于目前社保费的征收管理机构不统一,地税部门社保费征收暂时实行 “一户一票、一费一票、一次一票”的征收方式,待时机成熟,逐步向“五费统征”过渡。
全区各参保单位每月1日至20日,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当月缴费核定申报,申报时应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人员增加申报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人员减少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后,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并将该表电子信息通过网络传递给地税部门。
参保单位在每月25日前到地税部门缴费。地税部门及时将征收的社保费按核定险种缴入国库。征收的社保费由国库划拨到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2007年12月31日前欠费和今后的欠费单位,由地税部门组织清欠、催缴、处罚。
中央下放行业企业、农垦系统、水利系统参保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登记、申报工作,仍按照原经办职能,分别由各市县(区)就业局通知社保局统一办理;兰州铁路局在宁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与养老保险同参保、同基数、同征缴;长庆石油勘探局在宁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由自治区统一征收。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职能调整后,就业局编制、人员、经费暂维持现状不变。
目前,宁夏已成立了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地税、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领导小组,全程负责移交接受工作。地税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正在紧密配合,积极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基础数据导入、程序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工作,以保证2008年1月1日征收工作顺利进行。(记者 王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