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四川省将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将农村女性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起始年龄提前了2年,过去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现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58周岁”。符合现有条件的农村女性由省按照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予以奖励,每年仍为600元,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此次政策调整将过去“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草场)以从事农(牧)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所在地没有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范围”,调整为现在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民。城镇化建设中成建制农转非但暂未征用土地、未领取征地补偿金、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可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