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等类型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确保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的改善,天津市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推出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规划设计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等类型住宅项目时应当按照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非出售部分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具体标准:1、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5万建筑平方米),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2、多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3、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了方便管理,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4、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缴存:(一)定向实物安置经济适用房首期维修资金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定向实物安置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缴存。符合上述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分别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并根据政策变动适时进行调整。(二)小城镇建设定向安置农民的住宅项目,首期维修资金在办理住宅产权登记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并按照下列标准缴存:1、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按80元/建筑平方米缴存维修资金;2、配备电梯的住宅,按100元/建筑平方米缴存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