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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要在资源开发中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惠及群众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28日   来源:贵州日报

    11月27日,贵州省委、省政府召开资源开发中损害群众利益和破坏生态环境情况通报会。省委副书记王富玉、副省长孙国强出席会议。

    会上,孙国强传达了省委书记石宗源同志对贵州资源开发中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保护生态环境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通报了有关情况,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六盘水市、毕节地区、黔西南州汇报了有关情况。

    王富玉指出,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保住青山绿水也是政绩”的观念,始终不渝地贯彻环境立省战略,抓住机遇,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按照石宗源同志关于资源开发要做到“护我环境、惜我资源、利我地方、惠我群众”的要求,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维护群众利益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在资源开发中注意保护环境,既要算经济账,也要算政治账,决不能走先破坏、后恢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要注意节约资源,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掠夺性开采,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发展循环经济,既对得起历史,也对得起未来;要注意维护群众利益,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政府要当好公共资源的管理者、企业责任的监督者、群众利益的捍卫者,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王富玉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兼顾“三者”利益,建设和谐矿区的意见》精神,持续深入、扎实有效地做好资源开发中损害群众利益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治工作。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加大矿群纠纷的调处力度,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要明确国土、煤炭、环保、政法、维稳、纪检、监察、宣传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大执法、监管、治安综合治理、监督及问责力度,合力整治资源开发秩序。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标准,强化矿山企业的治理责任,建立对矿产资源开发中损害群众利益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监督与责任追究并重的约束机制,建立矿区生态保护和群众利益的保障制度,从源头上建立起防范资源开发中损害群众利益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

    王富玉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企业要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形成维护群众利益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强大合力。要加强对资源开发中损害群众利益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的督查,严格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工作不负责任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查处。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引导群众合理、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促使政府科学、依法地承担起维护群众利益、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推进和谐矿区建设。

    各市(州、地)党委、政府(行署),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通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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