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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03日   来源:海南日报

    《海南省贯彻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日前出台,以全面整顿再生资源回收市场,规定再生资源回收须实行备案登记制,城市社区每1000—1500户设置一个回收站点。

    记者近日从海南省商务厅获悉,为规范海南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秩序,改变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体系不健全,回收秩序混乱,回收率低的局面,省商务厅联合省发改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工商局等部门联合作出上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城市社区回收网点按每1000—1500户设置一个回收站点。收运中转固定网点的设置,城市按总量调控、合理布局和方便回收原则进行规划;乡镇一般设置2个回收网点,人口较多、经济较为发达的乡镇设点最多不宜超过3个。收运中转网点主要集中每天在社区回收点分散回收的再生资源,将再生资源简单地分类、整理,以便企业利用或进入集散交易中心。此外,集散市场要从严控制数量,一般每个市县设置1个集散市场,最多不宜超过2个,海口、三亚两市最多不宜超过3个。

    实施意见规定,不得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布点收购废旧金属。

    根据实施意见,海南省将实行试点、示范带动,培育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龙头企业,力争使城市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规范化的交易和集中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形成“集中回收——加工——再生循环”链条。争取用5年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记者程娇) 

 
 
 相关链接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解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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