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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08年1月1日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07日   来源:北京日报

    在首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隔一年后,《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本市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

    办理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收费

    为了对付房屋租赁中普遍存在的偷漏税现象,本市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办理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收费。

    “2004年开始执行的《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税费。但正因为备案率低,导致缴税的人寥寥无几,使目前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存在很大缺口。”我爱我家副总经理胡景晖说。对此,“规定”中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依法纳税。

    民宅出租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规定”中称,出租人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中介代收租金进行资金监管

    “规定”明确,本市对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代理业务实行银行代收代付、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中介公司和经纪人不得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资金。

    原稿中被视作禁止房产中介“押一付三”的条款——“中介与租赁当事人约定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每次不得收取超过一个月的租金”并没有出现在“规定”中。这表明,在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的方式中,缴纳几个月的租金不受任何限制。(刘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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