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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通告落实内地与港澳"安排"补充协议四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09日   来源:信息产业部网站

信息产业部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有关问题的通告

信部政[2007]594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补充协议四》、《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内地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无地域限制。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企业中拥有的股权不得超过50%。

    二、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香港、澳门与内地合资经营该项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依法进行审批和管理。

    特此通告。

    (注:本通告中的内地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系《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8610-6601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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