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有关问题的通告
信部政[2007]594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补充协议四》、《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内地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无地域限制。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企业中拥有的股权不得超过50%。
二、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香港、澳门与内地合资经营该项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依法进行审批和管理。
特此通告。
(注:本通告中的内地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系《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8610-66011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