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月7日从广西全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投融资工作座谈会获悉,为加快广西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建设,“十一五”期间广西将全面征收污水垃圾处理费,费用将全部用于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系统项目的建设和运行。
据广西自治区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设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开征标准原则上不能低于0.8元/立方米,其他市县不能低于0.5元/立方米;垃圾处理费开征标准原则上不能低于每月5元/户。已批准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市县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要在2008年年底前调整到位。项目投产后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要逐步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同时建立健全对低收入群体的收费减免政策,征收到的污水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系统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对暂时不能保本运行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当地政府要建立财政补贴机制,保证合理的投资回报,确保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据了解,目前全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地区只有南宁、柳州、桂林等11个设区城市和阳朔、灵川等少数县,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地区只有南宁、桂林等9个设区城市和北流市等少数县(市)。同时,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偏低,没有建立合理的投融资回报机制,难以维持污水垃圾设施正常运行。 (记者/莫艳萍 通讯员/宁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