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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08年元月起逐步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21日   来源:陕西日报

    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 逐步取消个体工商管理费

    日前,记者从陕西省促进非公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了解到,继今年10月1日陕西省个体工商户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后,2008年元月起,政府还将逐步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使个体工商户休养生息、发展壮大,增强非公经济发展后劲。

    据了解,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个体工商户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幅度为月营业额1000元至5000元,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起征点。陕西省于2003年5月第一次对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做了调整,执行四档标准: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榆林、安康、商洛8个市和杨凌示范区为月营业额1000元;汉中市为月营业额1500元;西安市城六区月营业额3000元,其他县区月营业额2000元。

    此次调整陕西省采用了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标准。以2006年个体营业税纳税人户数、税收收入入库数为基数测算,起征点调整将影响营业税及其附加收入近亿元。据悉,截至目前,在周边毗邻的省份中陕西省是第一个执行全省统一月营业额5000元标准的省份。

    另外,陕西省即将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对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加大信贷金融支持等方面做出若干具体规定。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将逐步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将逐步取消后,每年有望为全省个体工商户减轻负担2亿余元。 (记者 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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