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黑龙江省制定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自今年元月1日起施行。
自国务院将哈尔滨、齐齐哈尔、鸡西确定为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城市以来,截至去年底,黑龙江省已有30万名城镇居民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的有关安排,今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将达到全省地级城市的50%以上,为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省劳动保障厅出台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办法,对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相关登记事项、缴费管理、就医管理、医疗费用和结算、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管理规程要求,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持医疗保险卡直接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经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科)审核、主管院长签章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院。急诊就医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参保居民因急诊可在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病情稳定后需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紧急直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在规定的时间(各统筹地区不同,一般在72小时内)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医疗费用自行承担。
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已确定的结算办法进行结算。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城镇居民个人负担范围的费用,由城镇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对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可适当提高基金的支付比例。参保居民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急诊就医的,应有相关审批手续。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待医疗终结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林乐君 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