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岛市劳动保障局获悉,近日,青岛市根据山东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并结合青岛市实际,调整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正常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这次调整后的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为,驻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610元调整为760元;驻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540元调整为620元。
调整后的青岛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驻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7元调整为7.5元;驻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8元调整为6.5元。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工资标准。
中央、省、部队驻青用人单位和外省、市驻青用人单位,执行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