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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交通厅副厅长就高速路货运车辆收费事项答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18日   来源:辽宁日报

    问:什么是计重收费?

    答:计重收费是以收费站车道实际测得的车货总质量和车辆行驶里程为基础参数,根据收费标准确定费额的通行费征收方式。

    与按车型收费的不同之处在于,车辆通行费的计量单位由不同车型的元/车·公里转变为元/吨·公里,计量单位更加准确、公平、科学。

    问:计重收费的目的是什么?

    答:目的是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计费方式,鼓励合法运输,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增大超限超载车辆的运输成本,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建立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治超长效机制,确保高速公路道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安全。

    问:我省实施计重收费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通过对现行货车通行费征收管理方式的调整和完善,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鼓励合法运输,规范货运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路桥梁交通基础设施,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促进交通事业的持续、协调发展。

    问:我省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我省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坚持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

    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的原则进行收费,使车辆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确保车辆在缴纳通行费上的公平合理。

    (二)鼓励运输业户合法装载原则。

    计重收费是以鼓励合法运输、打击超限超载运输为目的,保证守法运输车辆的运输成本适当降低,保护其合法利益;对非法超限车辆逐步提高收费标准,对其过度使用道路进行合理补偿。

    (三)引导发展原则。

    为鼓励引导运输业户发展多轴大型车辆,对5吨以上的车辆,按照车货总质量的增加费率逐渐递减实行优惠;对“绿色通道”车辆的通行费继续予以适当优惠。

    (四)鼓励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业发展原则。

    为鼓励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业的发展,实现与原收费标准对接,对符合国际海运标准装载集装箱车辆的通行费继续予以适当优惠。

    问:我省实施计重收费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第十五条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号令,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强化经济调节手段。抓紧对现行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和运输成本”。

    (五)交通部等国家八部委《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第十四条规定“结合部分地方计重收费试点工作,在更大范围内开展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计重收费工作。通过经济和价格手段,鼓励车辆合法装载运输”;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7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从实际出发,开展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工作”;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要求“积极研究通过经济手段,消除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利润。同时,要正确处理好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工作互相促进,互动互补”。

    (六)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

    (七)7月19日,省政府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辽政[2007]138号),批准我省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由按车型收费调整为按车货总重计重收费。

    问:现行收费方式存在哪些主要弊端?

    答:长期以来,我国收费公路一直以车辆核定装载质量为依据,按照车型分类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收费方式存在一些弊端,主要是:

    (一)货车普遍采用“大吨小标”的形式,偷逃国家规费。

    (二)按照车型收费与车辆实际重量没有直接的关系,不论空载、满载车辆,一律按车辆类型计收通行费,即对同一类型的超载车、核载车、空载车均按同样的标准收费,客观上形成运输车辆“超得越多赚得越多”的超限超载经济利益驱动。

    (三)不能真正反映车辆对公路的使用程度。

    问:计重收费与按车型收费相比,具有哪些明显的优越性?

    答: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计重收费是将车辆总质量作为基础参数,综合考虑车辆对公路的使用和破坏因素,对货运车辆按照实际测量的车货总质量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辆的通行费支出与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真正体现“多用路者多交钱、少用路者少交钱”的公平合理原则。

    二是计重收费是按实载收费,消除了超限超载运输的利益驱动,将使超限超载运输者无利可图。同时,守法运输业户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建立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治超长效机制。

    三是计重收费有利于汽车技术和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实施按实载收费,各类超载车辆特别是“大吨小标”车,将不再有存在的市场,有效地解决“大吨小标”的问题;同时随着超限运输的减少和货运车辆需求量的增加,货运车辆的保有量将大大增加,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问:我省实施计重收费后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超限限定标准)是怎样确定的?与我省现行的行政治超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有什么不同?

    答:按照交通部 《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要求,实施计重收费后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执行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该标准把货车分为5个不同轴型和8个主要种类确定超限认定标准,本着实施方便、操作简单的原则,我省把货车超限认定标准统一为5种,即:两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7吨,四轴货车35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我省现在行政治超执行的是,2004年国家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 《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规定的货车超限认定标准,即两轴货车20吨,三轴货车30吨,四轴货车40吨;五轴货车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55吨。

    两者差异情况见下表:

    问: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是怎样测算的?

    答:2007年4月,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300万台次车辆进行了O-D调查,采集了货车车牌号、车货总质量、运载货物种类、收费车型、收费额等信息。根据我省实施计重收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测算的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使得计重收费后合法装载(既不超限也不超载)的车辆满载时与按车型收费持平,低于合法装载的车辆,车货总质量越低交纳的通行费越少,保护其合法利益;对非法超限车辆,按照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规定,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体现对过度使用道路的合理补偿。

    问:合法装载(未超限)车辆通行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基本费率为0.07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35吨,按基本费率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35吨小于等于49吨,按0.04元/吨公里非线性递减至0.0286元/吨公里计收。其中,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14吨的两轴货车,按照基本费率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32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

    问: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答:超限车辆的收费标准为:车货总质量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0—30%(含30%)部分,按照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对超限30%一100%(含10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对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是指各轴型车辆超限限载值时的费率。即两轴货车最低费率是17吨时的费率,为0.058元/吨·公里;三轴货车最低费率是27吨时的费率,为0.048元/吨·公里;四轴货车最低费率是35吨时的费率,为0.04元/吨·公里;五轴货车最低费率是43吨时的费率,为0.0326元/吨·公里;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最低费率是49吨时的费率,为0.0286元/吨·公里。

    问:我省计重收费后,现各车型合法装载车辆收费标准有何变化?

    答:现各车型合法装载(既不超限也不超载)车辆,计重收费后收费标准对应情况如下:

    (一)按车型收费的一型货车(装载质量小于等于2吨)收费标准为0.35元/公里;这部分车辆核载时车货总重基本在5吨之内,对应的计重收费标准为0.07元/吨·公里,车公里费额为0.35元,与按车型收费标准持平。

    (二)按车型收费的二型货车(装载质量大于2吨小于等于5吨)收费标准为0.60元/公里;这部分车辆核载时车货总重最大一般为13吨。计重收费后,13吨车辆对应的计重收费标准为0.046元/吨·公里,车公里费额为0.60元,与按车型收费标准持平,低于13吨的二型货车随着车货总质量的下降收费标准逐渐降低。

    (三)按车型收费的三型货车(装载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10吨)收费标准为1.00元/公里;这部分车辆核载时车货总重最大一般为17吨。计重收费后,17吨车辆对应的计重收费标准为0.058元/吨·公里,车公里费额为0.986元,略低于按车型收费标准,低于17吨的三型货车随着车货总质量的下降收费标准逐渐降低。

    (四)按车型收费四型货车(装载质量大于10吨小于等于15吨)收费标准为1.20元/公里;这部分车辆核载时车货总重最大一般为23吨。计重收费后,23吨车辆对应的计重收费标准为0.052元/吨·公里,车公里费额为1.196元,略低于按车型收费标准,低于23吨的四型货车随着车货总质量的下降收费标准逐渐降低。

    (五)按车型五型货车(装载质量大于15吨)收费标准为1.40元/公里;这部分车辆核载时车货总质量,4轴最大为35吨,计重收费后,35吨车辆对应的计重收费标准为0.0326元/吨·公里,车公里费额为1.40元,与按车型收费标准持平,低于35吨的4轴五型货车随着车货总质量的下降收费标准逐渐降低。5轴货车最大为43吨,6轴及6轴以上货车最大为49吨,因为合法装载的35-49吨之间的货车计重收费标准是从0.04元/吨·公里非线性递减至0.0286元/吨·公里,即35-49吨之间的车公里费额均为1.40元。低于35吨的5、6轴及6轴以上五型货车随着车货总质量的下降收费标准逐渐降低。

    但需要提示的是,如果车辆没有超限但超载的,虽然不按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算通行费,但收费标准也提高了。例如:一型货车如果车辆的车货总重量为13吨,达到了二型货车核载时最大车货总重,单公里费额为0.60元,而不是0.35元。

    问:车辆低于国家七部委行政治超规定的限载标准,高于计重收费标准规定限载标准的,是否为超限车辆?

    答:因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情况复杂,所以在2004年6月全国启动联动治超时,国家七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规定的货车超限认定标准是在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放宽了10%—15%,是过渡性标准。实施计重收费后,如果车辆的装载虽然低于国家七部委行政治超规定的限载标准,但如果高于计重收费标准规定限载标准,同样为非法装载的超限车辆,按超限车辆收取通行费。

    为了给这部分车辆一个合理的过渡期,我省在制定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时,对超限30%以内的车辆,没有按照交通部 《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规定,对超限0—30%(含30%)部分,直接按照基本费率计收,而是暂定按照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

    比如6轴货车,按现行治超政策车货总质量为55吨的车辆不超限,按车型收费5型车每公里费额为1.40元。计重收费6轴货车的限载值为49吨,车辆超限12.24%。按计重收费标准,合法装载49吨部分,单公里费额为1.40元;超限6吨部分,单公里费额为6﹡(0.0286+0.07)/2=0.30元。计重收费后,6轴55吨的货车单公里收费标准为1.70元。如果按照交通部 《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规定超限6吨部分,单公里费额为6﹡0.07=0.42元。计重收费后,6轴55吨的货车单公里收费标准为1.82元。

    鉴于上述情况,车辆一定要按照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的限载标准进行合法装载。

    问: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优惠限值是怎样确定的?优惠限值是多少?

    答:根据国际标准集装箱海运最大限载值,确定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为:

    四轴车辆运输20英尺集装箱37吨,运输40英尺集装箱44吨;五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6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3吨;六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8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5吨。

    超出以上优惠限值的车辆按普通车对待。

    问:在计重收费标准中,对哪些车辆给予优惠,怎么收费?

    答:主要是对绿色通道、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标准罐车辆都给予一定程度上的优惠,具体标准为:

    (一)绿色通道车辆。

    对整车合法装载(未超限)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的75%计收;对超限车辆,未超限部分按普通车辆合法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限0-30%(含30%)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超限3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二)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的85%计收;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

    (三)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标准罐车辆。

    未超限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车辆,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计费标准计收,超限0-30%(含30%)部分按照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超限3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问:为什么对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的标准罐车,超限后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答:因为我省属石化大省,运输危险品的标准罐车较多,这部分车辆满载时很多超限不超载,如将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的标准罐车作普通货车对待,计重收费后的运输业户的运输成本将增大,这部分车辆一般去时满载,返程为空载。为使这部分车辆的运输成本与按车型收费时持平,对运输危险品标准罐车的车辆超限后给予了优惠。

    问:实施计重收费后,如何确保计重设备称重数据的准确性?

    答:(一)在计重收费设备投入使用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计量鉴定部门,按照国家行业标准JJ907-2006《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检定规程对设备进行了检定,并取得计量器具使用许可证。计重收费设备投入使用后,将由计量鉴定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标定。

    (二)对称重结果给予适当优惠。因国家行业标准JJ907-2006《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标准允许设备计量误差值为±5%,为防止正误差出现,避免因称重数据产生争议,在计算通行费时,计费重量是按车道上实际测得的车货总重量降低8%的优惠。

    (三)委托专业厂商对称重设备进行维护,确保称重设备运行可靠,维修及时。

    (四)指定各收费站专人对称重设备进行日常保养。

    问:车辆怎样通过检测秤才能使称重数据与实际重量相符?

    答:货车驶入出口计重收费车道时,如果速度过快、刹车、突然加减速都会增加车辆的称重重量,所以为了确保车辆称重数据准确,请您将车速控制在20公里/小时以内匀速行驶。

    问:实施计重收费后,收费站出现堵车现象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是合理增开收费站出口车道数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将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站正常时段出口车道开口数由298条增至329条,在出口流量高峰时段,全部开通510条车道。

    二是启动应急预案。当收费站出口由于车流量大等原因出现单车道堵车平均超过5台时,加开出口收费车道;当收费站出口车道全部打开后单车道堵车仍然超过5台的,实行客、货车分离收费,及时将与收费站出口临近的入口车道改为出口,使用便携式移动收费设备对客车进行收费,货车则仍采用计重收费车道收费。

    问:实施计重收费后,对逃缴通行费的车辆怎样收费?

    答:经查实,属故意逃缴通行费行为的车辆,按下列标准收费:

    1、丢卡、损卡车辆。计费IC卡丢失或人为损坏,导致出口站无法读取网上通行信息,驾驶人又不能准确提供入口收费站和入口时间的车辆,按路网中单向与本站最远距离的2倍收取通行费。

    2、换卡车辆。经查实出站车辆途中有换卡行为的,按路网中距离本站单向最远距离的2倍收取通行费。

    3、U形或J形行驶车辆。经查实车辆属违反交通安全规定、途中调头返回入口站或入口邻近站,形成U形行驶或J形行驶,按路网中与本站最远距离的2倍收取通行费。

    4、驳载车辆。超限车辆在临近目的地途中,把货物分载给其它车辆,经查实后,按超限100%收取通行费。

    5、头挂分离车辆。车辆到达目的地前,把重载挂车停放在出口站邻近服务区、停车场、立交区等地,车头就近出收费站后返回取挂车,或由其他车头将挂车拖出出口站,经查实后,按路网中距本站最远距离2倍收取通行费。

    6、假冒军警车辆逃缴通行费的车辆,按路网中距离本站单向最远距离的3倍收取通行费。

    7、闯口车辆。在出口闯口或在非正常车道出口逃缴通行费的车辆,按路网中距离本站单向最远距离的3倍收取通行费。

    问:实施计重收费后,我省高速公路治超工作有哪些变化?

    答:为确保高速公路的治超成果,采取运用经济杠杆调节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办法,建立治超的长效机制。具体做法是:

    利用在省界的万家、毛家店收费站和临近港口的金州、锦州、葫芦岛、鲅鱼圈收费站入口安装6台大型检测设备,保留辽阳、鞍山、本溪、营口地区重点收费站入口现有的超限检测点,对运输矿物质、钢材、水泥等疑似超限的车辆,按计重收费标准进行检测,车货总重量超限50%(含50%)以上和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车辆,省内站口的劝返就近自行卸载,省界站口责令其就近站口下道自行卸载,不予处罚;在收费站出口,对超限50%以上的车辆,按计重收费标准收费后,移交给路政部门进行处罚;在互联收费站,对超限50%以上的车辆,按计重收费标准收费后,移交给路政部门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就近站口下道自行卸载,不听从劝告继续行驶高速公路的,在出口进行二次处罚。

    问:为什么计重收费后还要坚持行政治超?

    答:开展行政治超是为保护公路而对行驶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处罚和严厉打击,是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计重收费则是对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是政府授权的经济行为。按照交通部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等政策的规定,要正确处理好计重收费和治超执法的关系,在实行计重收费的同时,不能放弃治超执法,对发现的严重超限超载车辆,要依法严管,坚持卸载、劝返并严厉处罚,遏制其行驶公路,以保护公路桥梁设施,保证交通畅通。

    问:对于车货总重超限50%(含50%)以上的车辆处罚标准是什么?

    答:处罚标准基数为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超限100千克再加罚100元。对车货总重超限100%以上(含100%)的车辆,处以最高上限30000元罚款。

    问:对采取作弊手段严重超限运输的车辆,如何处理?

    答:对采取作弊手段进行严重超限运输的车辆,一经查实,车货总重超限50%(不含50%)以内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重超限50%(含50%)以上的处以基数为5000,在此基础上,每超限100千克再加罚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车辆直接处以30000元罚款。

    问:计重收费后,运输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还需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吗?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计重收费后,运输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还需到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标准同现在一样,即对车货总长、宽、高中有一项分别大于28米、3.3米、4.5米外轮廓尺寸超限的车辆和7轴(含7轴)以上车货总重量超过55吨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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