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中,怎样确定案件管辖权?以伪报、藏匿等手段逃避执法人员检查,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贩毒的主观故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针对近年来在办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制定、印发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包括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死刑案件的毒品含量鉴定问题等四项主要内容。《意见》指出,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具有“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等八种情形,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其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在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中,明确了刑法相关条款中“其他毒品数量大”、“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以及“其他少量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包括含量鉴定结论。(来源:人民公安报 记者 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