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林改配套改革的不断深化,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江西省林业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对森林采伐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禁止采伐特殊保护的生态公益林
在生态公益林采伐管理方面,对于特殊保护的公益林,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采伐;重点保护的公益林,允许采取必要的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一般保护的公益林,可进行合理性改造。采伐公益林的林木(毛竹除外),还须设区市林业局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出具署名核实证明。
非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通知规定,在采伐限额管理方面,采伐(挖)非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苗圃地内人工播种或扦插繁殖而培育的苗木,可以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其造(育)林面积、树种和蓄积量等情况核实后,给予办理林木采伐和放行手续。
在森林采伐检查监督方面,江西省林业厅将加大对各地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凭证采伐制度、采伐证核发管理、伐区调查设计制度等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将年商品出材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42个重点林业县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在2010年前全部检查监督一次。
商品林皆伐面积不得少于5亩
在商品林采伐管理方面,推行以小片皆伐为主的采伐作业方式,皆伐面积不得少于5亩,相对集中使用木材生产计划。对于绿色通道商品林的采伐,禁止大面积皆伐,只能采取面积不大于3公顷的小块状或带状皆伐,以及采伐强度不大于40%的择伐或不大于25%的间伐。对于合法流转的山林,要避免掠夺式采伐,采取皆伐作业方式时,集中连片采伐面积不得超过10公顷。商品林采伐要实行单位(个人)更新造林交纳保证金制度,更新造林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单位(个人)可分期取回更新造林保证金。(记者 张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