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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通知延长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31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为支持各地抗灾救灾工作,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继1月26日发出通知,自1月26日至2月5日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对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后,为进一步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1月31日再次发出通知,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减免期限,减免执行截止期限由2月5日延长至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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