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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下发意见 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17日   来源:河南日报

    

    漫画/王伟宾

    2月15日,记者从河南省民政厅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从诸多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老年人优待政策。

    根据《意见》,河南省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老龄部门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同等优待照顾。主要从五个方面对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养老优待。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在其申请后可以入住社会福利院享受集中供养。对实行居家养老的困难老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养老保障。为百岁老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的补贴。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和筹资筹劳等任务。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老年人去世后,殡葬服务机构减免其火化费用。贫困老年人去世后,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免收火化费。

    ——医疗保健优待。全额或部分资助农村“五保”老人和低保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患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大病统筹基金补偿范围给予适当补贴。城市各医疗机构对持有《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减免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

    ——生活服务优待。为老年人办理城市公交乘车优待证件,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优惠乘坐,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在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立老年人休息专座。城市公共建筑要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新建或改造住宅小区要合理规划建设老年人活动场所和户外活动设施。老年人在其拥有产权或承租的住房拆迁安置中,可优先选择楼层。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证免费进入公园,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文体休闲优待。国家财政支持的各级各类博物馆(院)、纪念馆,免费向老年人开放;展览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减半或免费向老年人开放,老年人凭证免费参观各类烈士纪念建筑设施。省内各旅游区(点)对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实行门票费减半;对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实行门票全免。

    ——维权服务优待。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办理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公证机构免收公证费用。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及其他城乡困难老人参加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提供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

    《意见》还指出,全省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降低老年人享受优待政策的年龄标准;要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等。(记者 李旭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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