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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医疗制剂价格管理新规 下放审批权增加透明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17日   来源:新疆日报

    从1月30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新的暂行办法对医疗机构制剂的价格构成规定和审批权限进行了重大改革。

    医疗机构的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置、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目前,新疆医疗制剂占医院药物销售的比例不足1%。新的暂行办法凸显两大特点,一是对医疗机构制剂成本的直接构成和间接构成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间接成本不得超过直接成本的80%;二是下放了审批权限,由过去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定价改为由医疗机构根据规定自行定价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备。

    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医疗和服务价格处负责人介绍,过去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制剂的定价成本构成随意性很大,有时间接成本可以达到直接成本的一倍以上,同时价格由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比较繁琐。新的暂行办法施行后,由于下放了审批权限,定价时间将大大缩短,同时定价机制更为透明,防止了医疗制剂价格的不合理上涨,维护了患者利益,使患者能够明白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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