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减轻参保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优化吉林省经济发展软环境,省政府决定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3%分两年度调整为21%。具体实施步骤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3%调整为22%,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为21%。私营企业、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为本人及其帮工投保的缴费比例不变;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记者 韩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