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的招生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2008年新学期开始,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要求从2008年春季开始,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同时必须进行独立招生宣传、独立实施招生工作、独立发放录取通知,独立注册学生学籍,独立发放学业证书。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发布等方面不得与公办学校混淆,必须使用规范的校名,明确告诉学生及其家长学校的办学性质、地点和收费标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二是要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配备具有法定资格的财会人员,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公办与民办学校不得混淆使用。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要按规定和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也要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所收取的各项资金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日常运转需要,投资各方按规定参与办学结余资金享有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拨、挪用民办学校资金,不得随意处置民办学校的资产。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会计报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三是坚决制止民办学校举办方夸大其词、谋取商业利益的虚假宣传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检查力度,切实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