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群安向媒体介绍卫生部相关政策
2008年2月27日,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台湾地区永久居民,如果申请大陆医师资格,可通过认定方式核发《医师资格证书》。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
(二)具有台湾地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
(三)目前正在台湾地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台湾地区永久居民,仍按照卫生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
以上认定条件及办法同时对香港、澳门地区医师适用,具体办法将另行颁布。
卫生部欢迎台湾医师来大陆从事医疗服务,这对沟通海峡两岸的医学学术交流,造福两岸人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同时,也为在内地从事各种商务和其它活动的台湾同胞,在大陆享受熟悉和认可的医务人员的服务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