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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新措施保障职工权益 提高职工相关待遇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29日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为保障天津市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同步提高,做好天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工作,天津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今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该《办法》要求:用人单位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告知全体劳动者,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标准,及时调整相关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集体协商,提高职工相关待遇标准。

    天津市要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在每年1月31日前,发布上年度全市职工和在岗职工的年、月、日、小时平均工资及增幅,并通过天津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天津市将依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幅,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测算并拟定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在每年年底前,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预计数,确定下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最低、最高标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据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天津市要建立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实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办法。天津市将以每年发布的全市职工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调整相关待遇。最低工资标准将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参考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就业状况等因素,进行测算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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