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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就贯彻落实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提出具体要求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20日   来源:辽宁日报

    3月19日,辽宁省政务公开办、省政府纠风办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贯彻落实《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提出具体要求。

    据悉,辽宁省是地质灾害多发省份之一,全省现有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350多处。近年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在地质环境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省地质环境现状调查,在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在全省范围建立了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系统,并已经在朝阳、本溪和大连市建立了4个国家地质公园。2007年9月《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获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的具体内容,今后辽宁省要在地质环境保护方面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坚定不移地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保证金制度。目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保局已联合出台了《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采矿权人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按照规定使用;各地要扎实推进全省监测网络建设,坚持地质环境年度报告制度;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明晰责任,治理到位,加强监管,严格限制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新设置采矿权,对历史遗留的影响地质地貌景观的矿山要分门别类及时治理。(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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