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
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3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规范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有效防范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应遵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
二、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达到8%。
(二)具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
(三)具有黄金现货交易资格。
(四)具有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有关要求。
(五)具有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高管人员批准同意本行拟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的证明文件。
(六)完成相关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报告至少要包括市场趋势、业务目的、业务需求、操作流程、风险管理方法、盈利前景等内容。
(七)具有完善的黄金期货交易内部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至少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持仓限额及止损平仓制度、应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内容。
(八)具有开展黄金期货交易业务所需的业务处理系统,至少要包括交易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结算系统、会计核算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应急处理系统等。
(九)通过我国期货行业认可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交易人员至少2人、风险管理人员至少2人,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从业记录。
三、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应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商业银行在向期货交易所正式申请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业务的会员资格前,应就本通知第二条的准备与落实情况、自我评估报告完成情况与中国银监会进行沟通交流,并取得《无异议函》。
四、商业银行在向期货交易所正式申请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业务的会员资格后3日内,应将能够证明本行已具备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文件材料、相应的具有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与内部控制能力的自我评估报告一式两份书面报送中国银监会。
五、商业银行开展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后,应每年至少一次就此项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与内部控制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书面报送中国银监会。
六、商业银行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应取得相应资格,不得利用自有的黄金期货交易资格代理客户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
七、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应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制度,不得利用其黄金期货指定结算银行及指定交割金库的信息优势,为其黄金期货交易谋取不当利益。
八、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适用本通知要求,未设立董事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其经营决策机构履行本通知规定的董事会有关职责。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参照法人管理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
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商业银行与黄金相关的业务品种逐步增多,其中包括代理黄金买卖、黄金租赁(租售)业务、对公黄金质押贷款业务、自营黄金买卖、个人账户黄金买卖与实物金买卖、黄金寄售业务等。随着黄金业务的品种增多、业务量增大,商业银行需要防范黄金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的需求也日益强烈,商业银行合理使用黄金期货作为风险管理工具,将有助于管理黄金价格风险,进一步促进其他黄金业务发展。
黄金期货作为流动性强、无交易对手风险的场内衍生产品,结构简单,透明度高,是黄金远期价格曲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作为连接黄金现货市场与黄金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将在境内黄金远期价格曲线形成中发挥重要作用。如果境内能够形成有效的黄金远期价格曲线,我国商业银行在黄金业务领域的产品创新与定价将更为便利。
问:《通知》对商业银行从事黄金期货业务有何要求?
答:黄金期货交易属于标准化产品,境内黄金期货的价格将会跟随国际黄金期货市场的价格走势,这将使参与境内黄金期货市场的商业银行直接面对国际市场黄金期货的价格波动,这将对从事黄金期货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能力提出很高要求。为此, 《通知》以审慎的态度,以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的风险管控能力为中心目标,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通知》提出了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的风险监管标准,包括商业银行的基本经营指标,基本业务能力,督促银行落实“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等创新原则,并从内部管理制度、系统配备、合格专业人员配备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问:《通知》规定在防范商业银行黄金期货交易业务风险方面有何创新。
答:《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以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方式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并实行事后报告制。商业银行成为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将接受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的自律性管理,也使交易信息更加透明,有利于防范风险。
银监会不再增加新的准入审批,要求商业银行就此项业务开展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内部控制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并就评估情况与银监会进行沟通交流,取得《无异议函》后,可自行直接向期货交易所申请会员资格。
《无异议函》是对业务开展前期商业银行与银监会沟通交流情况的确认,更重要的是通过此种方式,银监会与证监会、上海期货交易所之间进行的监管信息交流,以避免监管真空,是业务创新监管协作的具体体现。
这种创新业务信息沟通的做法,建立了商业银行自我评估为主,与监管部门事前沟通交流意见和交易所自律性管理相结合业务持续风险监管体系,增强了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作,是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监管的一种创新与探索。这种方式将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业务创新的主体意识,以及作为该项业务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的风险意识,强化了自律组织的自我监督意识,有利于促进我国银行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业务创新效率,增强业务创新监管的有效性。
问: 《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下发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商业银行是我国黄金现货交易的主要做市商,黄金交易业务规模较大、频率较高。黄金期货交易可以提供规范便利、流动性强、灵活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有利于银行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和业务创新能力,也标志着我国银行业首次从事境内期货业务,有利于逐步完善我国银行业衍生产品业务品种,提高我国银行业综合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有利于我国衍生产品市场的稳定发展。
问:目前黄金价格上涨加快、价位高,此时允许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没有考虑市场时机?
答:银监会出台此政策根本原因是要进一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从事期货交易是国际大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此前没有从事期货交易,业务品种缺位,在此领域缺乏竞争力。而期货交易业务对市场参与者的风险管理能力要求很高,实践性又很强,如果商业银行始终不参与期货交易,就不会具备相应的交易能力与风险管理能力,在此领域就始终不具有竞争力。
我国商业银行是国内黄金现货市场的做市商,参与境内业务时间较长,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主要参与者,而且部分银行还具有黄金进出口权,并具有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现货黄金的交易经验。这些银行已经积累了一些比较熟悉国际、国内黄金现货市场的交易人员、风险管理人员及相应的风险管控体系和制度。取得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具备了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经验与有效的衍生产品风险管控体系。
只要风险控制措施到位,商业银行从比较熟悉的黄金品种开始,通过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逐步熟悉期货业务,可以为我国商业银行日后更广范围地参与期货市场奠定基础,有利于增强我国商业银行全面业务能力与竞争力。
在此政策出台后,商业银行将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规划与业务需求,由董事会自行决定是否开展黄金期货业务,可以开办,也可以不开办。取得相应交易资格后,商业银行将自主对黄金市场进行分析、判断,并自行决定具体开展交易的时机与交易方向。
银监会将依法对商业银行从事此业务进行监管。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增加透明度”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逐步提高期货业务风险管控能力、做好风险提示与风险监管工作,促进商业银行黄金期货业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