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上海市政府批准,从4月1日起上海市城保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将适当提高。
根据近期修改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在从4月1日开始的2008医保年度中,城保有关待遇标准作部分调整。城保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同2007年相比,所有参保人员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城保参保人员的门急诊自负段和住院起付线与2007年相比,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也有适当提高,以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
同时,根据修改后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自4月1日起,本市城保“新人”(2001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医保待遇适当提高,城保“新人”门急诊医疗费在个人账户用完后,不再由个人全额自负,而是由个人自负一定金额后,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医保将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此外,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标准参照城保相关标准执行。